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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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9月22日获证监许可〔2025〕213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场内简称为华夏中海商业REIT,基金代码为180607。

  2、本基金是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4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延期方案,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并开通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基金上市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安排的基金份额外,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投资者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转托管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或在基金通平台转让,具体可参照深交所、登记机构规则办理。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询价工作已于2025年9月26日完成。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询价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的份额发售价格为5.281元/份。该价格不高于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5、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1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0.6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5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63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2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6、本基金募集期为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投资者应在募集期内全额缴款(含认购费)。其中,若网下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网下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全程比例配售;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末日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及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公众部分的发售,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规定,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全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详见本公告“四、战略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认购申请并同时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具体详见本公告“五、网下认购”。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参与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本基金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每次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内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具体认购数额限制、规则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具体详见本公告“六、公众认购”。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若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同时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则其仍需完成网下认购部分缴款,但公众部分认购将被视为无效。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11、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374.72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 倍 (不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在《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份额及可交易份额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限售期安排详见“四、战略配售情况(一)参与对象、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场内交易,也可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1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重要提示”、“重要风险提示”和“风险揭示”章节,充分了解基金的各项风险因素。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询价公告及本公告已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线、本基金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售的其他事宜,将在规定媒介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及其项下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本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等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市场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风险及本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与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败的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相关参与机构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等。

  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风险、其他同类项目的竞争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风险、承租人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机构的履职风险、基础设施项目部分区域拟进行业态调整及装修的相关风险、可租赁面积变动的风险、运营支出及相关税费增长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处置风险、基础设施基金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股东借款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风险、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相关经营资质展期的风险、部分租赁合同存在特殊条款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关联方租户的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配;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可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保留最终解释权。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情。

  截至本次发售询价截止日2025年9月26日15:00,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14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014个配售对象的询价报价信息。全部配售对象拟认购数量总和为2,360,74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374.72倍。配售对象的名单和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经核查,所有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按《华夏中海商业资产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均不属于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所有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均未超过其提交的核查材料中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未有配售对象的报价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的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后,参与本次报价的14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014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4.500元/份-5.322元/份,拟认购数量总和为2,360,74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374.72倍。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经统计,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为5.3220元/份,加权平均数为5.2818元/份。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上述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的份额发售价格为5.281元/份。该价格不高于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根据《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认购价格不低于基金份额发售价格5.281元/份,且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的对象为本次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本次询价中,有2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1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基金的认购价格。

  本次网下发售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135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933个,有效认购数量总和为2,018,95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320.47倍。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本次发售价格参与网下认购,并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如拒绝配合、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网下发售禁止性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4、基金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4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延期方案,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力求实现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长期稳健增长。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1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0.6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5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63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2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市场情况及发售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发售价格为5.281元/份。

  按发售价格5.281元/份和3.00亿份的发售份额数量计算,若本次发售成功,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5.843亿元(不含认购费用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在募集期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或指定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根据发售公告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

  本基金发售涉及的回拨机制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深交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场内交易,也可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网下询价阶段,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374.72倍,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 倍 (不含),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可交易的份额为其全部获配份额。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上述安排,承诺遵守上述期间的交易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对网下投资者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有多个原始权益人的,作为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的基金份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20%。

  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单独适用上述规定。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注: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00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40%/(1+0.40%)=398.41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398.41)/1.050=94,858份(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4,858×1.050=99,600.9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600.90×0.40%=398.4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858份,退还投资者0.70元。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522,857×1.050=9,998,999.8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42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认购金额为: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4、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5.281元/份,发售规模为3.00亿份,据此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为15.843亿元。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本基金2025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4.00%(年化),2026年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为4.21%。此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系指按发售价格5.281元/份和3.00亿份的发售份额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是在预测的假设前提与限制条件下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预测净现金流分派率并非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遵循各开户网点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发售末日截止时间为当日17:00(发售末日15:00-17:00间,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仅支持投资者通过部分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支付方式以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届时实际列示为准)。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可以证明投资人合法身份的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基金管理人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4)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战略配售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要求,通过战略配售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1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0.6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5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0%。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认购数量如下表所示。战略投资者的最终名单和认购数量以《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原始权益人初始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比例为100%。本次发售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0.60亿份,占本基金首次募集总份额的比例为20%。

  1、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参与认购,认购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9:30-17:00。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认购本基金。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缴款金额=认购份额×基金发行价格。具体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中“(八)认购费用”。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1)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华夏中海商业REIT+深圳证券账户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或提交认购申请表上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

  本次网下询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5.281元/份,且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按照本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参与网下认购。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

  2、本次网下认购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认购申请并同时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

  3、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一个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为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认购数量。

  5、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缴付全额认购资金。

  6、财务顾问应于网下认购期限届满后,将网下投资者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包括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配售数量、配售金额、退款金额等数据上传至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证券业协会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决定是否回拨,并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1、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向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缴付全额认购资金。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募集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账户,敬请投资者留意。

  2、缴款流程: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1)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使用证券账户认购的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华夏中海商业REIT+深圳证券账户号”信息,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应当使用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认购的需使用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

  公众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众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本基金时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1、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金融街证券、红塔证券、天府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场外认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或调整场外发售机构,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查询。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若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同时参与公众投资者发售,则其仍需完成网下认购部分缴款,但公众部分认购将被视为无效。

  1、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公众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即场内证券账户);参与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场外基金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或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2、本次公众投资者认购期为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其中场内认购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场外认购时间以各销售机构规定时间为准。

  若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公众投资者的募集上限,实行末日比例配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及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公众部分的发售,届时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3、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2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最终向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如有)及比例配售确定,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每次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内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具体认购数额限制、规则等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4、公众投资者认购期间,公众投资者认购需向指定账户缴付全额认购资金。如发生配售,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4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退回至投资者原账户的时间请以所在场内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为准。

  基金管理人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发售末日截止时间为当日17:00(发售末日15:00-17:00间,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仅支持投资者通过部分支付方式认购本基金,具体支付方式以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届时实际列示为准)。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基金管理人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②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发售期间(不含发售末日)交易日的15: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15:00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15:00前完成支付,投资者在发售末日17: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需在当日17:00之前完成支付,若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③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未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遵循各开户网点具体规定。

  2)投资者应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全程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深交所“EIPO平台”显示的提交时间和委托序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本基金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数量超过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总量,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配售。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当出现网下和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售总量时,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中止本次基金发售,并就中止发售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由登记机构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将归入基金资产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达到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本次发售结果。公告中将披露最终向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获配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认购数量、获配数量以及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限安排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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